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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20-10-10 09:50  

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理置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决策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安理置业办公会议是研究部署安理置业重要工作、研究决定房产开发、营销、工程建设管理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安理置业办公会议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和其他重要事项,均由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安理置业办公会议由安理置业董事长或由其委托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议参加人员:安理置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综合部负责人,公司其他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安理置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商议确定。

    第七条  安理置业综合部负责会议组织、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归档等工作。会议纪要由安理置业董事长审定签发。


第三章  会议议事范


    第八条  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部署安理置业重要工作。

    (二)研究贯彻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实施办法。

    (三)研究决定房产开发营销、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并对其中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事项,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讨论提出安理置业房产开发方案、合作开发方案等。

    2. 讨论提出安理置业房产营销方案、营销合作方案。

    3. 讨论提出教职工住宅合作建房方案和房号挑选、房价确定、房款收取办法等。

    4. 讨论提出“安理家园”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调整方案。

    5. 讨论研究“安理家园”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代理单位选择、招标文件、合同事宜。

    6. 讨论研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确定事宜,审查工程量清单。

    7. 讨论研究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价格比选、采购。

    8. 讨论研究工程变更、签证以及其他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9. 讨论研究全过程跟踪审计相关事项。

    10.讨论研究安理置业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事项。

    11. 讨论决定5000元以下办公经费和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其他建设款(设计费、监理费、服务费和材料、设备购置费等)、上缴税费支出事宜,研究提出5000元以上办公经费、工程款、上缴税费支出建议。

    12. 研究制定安理置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13. 研究提出安理置业公司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研究决定内设机构人员聘任、年度考核和奖惩事宜。

    14. 讨论研究或决定安理置业其他重要工作和“安理家园”建设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公司负责人提出,经董事长、总经理商定。

    第十一条  议题提出人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咨询论证,提供备选方案或建议。

    第十二条 议题上会前,董事长、总经理要充分酝酿沟通。

第五章  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安理置业负责人全面介绍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必要时,其他与会人员可作补充汇报。

    (二)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安理置业董事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出决定。对情况不明、分歧意见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六章  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

    第十四条  凡安理置业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安理置业内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安理置业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执行落实情况。安理置业综合部负责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对安理置业办公会议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行政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继续落实的,应及时汇报,或建议复议。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安理置业董事长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研究的保密内容,不得泄露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安理置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对应由安理置业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或对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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