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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廉政工作规定
2020-10-10 09:35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有序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按程序和制度办事,严格要求自己,不触碰红线,守住廉洁从政的底线。

    第三条  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党员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把党的“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纪律要求贯彻到工作、生活各方面,贯彻到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第四条  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主动、自觉、全面接受监督,挺纪在前、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独慎微。

    第五条  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健全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将廉政建设责任压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名工作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管好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本部门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  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属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均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按规定提交指挥部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第七条  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要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接受监督。认真实施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民监会监督,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八条  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个不准”,即:

    (一)不准损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不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关系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工作中的招投标等。

    (三)不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乙方索要或收受钱、财、物等。

    (四)不准向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泄露工程或物资设备采购信息、对企业的考察情况、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工程标底、评标情况以及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不准在工作中以岗位特权故意刁难对方,搞“吃、拿、卡、要”。

    (六)不准私下接触乙方人员商谈采购、招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有关事宜。

    (七)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乙方为个人购买、建设和装修住房。

    (九)不准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向施工、监理单位等乙方在工作安排、出国(境)等方面索取资助。

    (十)不准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自己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参股的企业从事参与工程建设、材料供应等。

    第九条 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有违反,将视情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安徽理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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