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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南市城市高层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5-09-26 08:06  

关于淮南市城市高层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我市高层住宅区发展较快,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高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以及《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市住宅区高层(小高层)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层(小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淮南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结合我市高层物业服务行业社会成本分等定级(具体服务等级标准见淮房地[2007]112号)。

二、高层(小高层)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运行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已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的,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分等定级收费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三、高层(小高层)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运行费,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可据实分摊,并按以下原则确定: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电梯运行费用等按户分摊(电梯起始层免收,二楼收取20%,三楼收取50%,减收免收部分由四楼和四楼以上住户平均分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分等定级收费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四、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按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送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在销售房屋时,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要件,按最低等级服务标准约定执行。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本文自查,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应于八月底重新换发《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督。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淮南市城市高层(小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

服务等级

中准价

(元/㎡.月)

浮动幅度

备 注

一 级

0.85

上下浮动20%

含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运行费

二 级

0.95

三 级

1.05

附表二:

淮南市城市高层(小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

服务等级

中准价

(元/㎡.月)

浮动幅度

备 注

一 级

0.60

上下浮动20%

未含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运行费

二 级

0.70

三 级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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